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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2、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。
3、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,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。会计、出纳员记帐,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。
4、会计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。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。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。
5、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厂实行会计监督。
6、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,不予受理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,予以退回,要求更正、补充。
7、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、款项不符时,应及时向主管会计或总经理书面报告,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。
8、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。
9、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,并做好内部审计。
10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。
11、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12、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由主管会计或办公室主任监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