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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财务管理 > 财务管理 >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财税处理
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财税处理
来源:综合整理 编辑:理臣君 2018-10-08 231

  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》(2017版)第三十二条规定,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,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,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(即,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)确认收入,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;同时,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,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(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)后的余额,确认为一项资产,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,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。每一资产负债表日,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,如有变化,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。

  而在税法上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,均在满足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时全额确认收入,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税收入,而不是按扣除预计退货金额后的余额确认。对于退货实际发生时,才冲减增值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。

  【案例】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财税处理及风险管理

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增值税税率为16%),企业所得税率为25%。甲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,销售价格为100万元(不含增值税),商品销售成本为80万元。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,乙公司在收到货后3个月内不满意有权退货,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%。截止2018年12月31日商品已发出,款项尚未收到,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。

  假定甲公司适用2017版收入准则,退货发生不会对商品价值产生减损。

  问题:甲公司2018年所涉及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

  1.会计处理

  发出商品时:

  借:应收账款 116万元

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90万元(100*90%)

  预计负债——预计退货款 10万元(100*10%)

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6万元

  同时结转成本:

  借:主营业务成本 72万元(80*90%)

  应收退货成本 8万元(80*10%)

  贷:库存商品 80万元

  2.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

  无论是或有负债,还是销售退回的估计,在没有实际发生时税务一律不予认可。因此,会计处理确认的销售收入冲减需要通过纳税调整来进行修正回去。

  因此,案例中甲公司2018年应确认收入100万元,销售成本80万元。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,应进行纳税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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